今天是:

地方文件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正文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6日 09:36    作者:  编辑:潘景宇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验收结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应按本办法及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自治区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或已制定综合绩效评价规范的,按其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结题或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和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逐步探索关键技术成熟度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及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章  验收方式及准备

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和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视频会议验收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需邀请多位区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验收。

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管理机构汇总,形成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通讯验收主要适用于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科研专项项目等小额度财政经费资助项目。

第八条  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应采取会议现场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会议验收。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九条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示范、产业化现场验收,或由项目管理机构委派3名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可委托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考察或查定。在国外实施的项目,可委托中国驻外同行专家,或由所在国(地区)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可以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并说明回避原因。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财政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规范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探索免交财务审计报告,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方式,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六)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体现形式(如产品、标准、专利、学术论文、著作以及已实现或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除基础研究类项目外,其余类别项目需提供有关经济效益数据和证明材料、测算说明,社会发展类项目可以提供有关经济效益的折算说明。

(八)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20个工作日到期时仍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收到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专家人数。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邀请1人参加。

(一)邀请3位技术专家对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科研专项项目等小额度财政经费资助项目验收;

(二)邀请7位专家对广西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4人;

(三)邀请5位专家对上述项目类别之外的项目验收,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规范专家遴选条件。根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及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具有七级及以上职务。

各类计划应根据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及考核指标要求,遴选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西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抽取,项目管理机构对专家抽取和使用采取岗位分离。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方)和专家按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并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由专家推荐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三)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质询,财务专家对财务审查,已经现场查定的项目,由查定专家会场介绍项目查定情况;会议验收专家提出需现场查定的,应根据现实条件查定;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项目管理机构宣布专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十九条  通讯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送达给专家;

(二)专家完成评审并返回评审结果;

(三)项目管理机构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条  视频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进入线上视频会议室;

(二)由专家推荐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在网络系统上查阅项目验收材料,线上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四)专家组线上对有关问题质询,项目承担单位答疑;

(五)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退出线上视频会议室,专家组线上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加入线上视频会议室,宣布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通过验收。

项目管理机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开展2年成果跟踪,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跟踪时限内,于项目通过验收后次年起的12月15日前,提交成果去向、上年度绩效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共计提交2次),不按要求报送的,取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3年申报资格。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 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

2. 完成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的项目;

3. 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4. 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5. 违规使用经费;

6. 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7. 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8. 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专家组意见或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用户测评结果,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产品宣传、技术推广时,应标注项目类别及任务书编号,如“广西科技重大专项资助(任务书编号:XXX)”“广西重点研发计划资助(任务书编号:XXX)”“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任务书编号:XXX)”等,第一和第二标注的发表论文等成果作为项目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应用。

(一)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的,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由于第二十一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三项至第七项原因造成的,按照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收回:

对于应收回资金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终止结题组织

第二十八条  终止结题是指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和无申请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终止结题,应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自治区财政经费资助额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由于第二十九条的原因,需要申请项目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在项目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终止申请,并暂停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项目终止结题申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项目终止结题申请受理后,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结题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及广西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终止结题材料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发现科研信用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终止评估专家由技术、财务、管理3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终止项目(即无申请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或其他参加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实施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

(六)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有第三十五条相关情形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项目,要求承担单位暂停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项目终止通知,并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告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第三十条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提交项目终止结题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终止结题资料,项目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止结题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无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公示,具体要求参照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条  在项目终止结题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按不配合处理:

(一)接到终止结题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管理平台提交项目终止结题材料;

(二)接到项目管理机构形式审查补正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日完成补正;

(三)评审专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完成补充材料。

第四十一条  终止结题项目处理措施包括:

(一)终止结题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收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经费;

(二)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以及在终止结题过程中不配合的,按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终止结题中参加单位免责情形:

(一)已按照任务书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不单独验收,其验收结论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验收结论。

第四十四条 对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创新驱动发展专项)子课题,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其中的子课题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参加单位承担的子课题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