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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4日 11:37    作者:  编辑: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桂政发〔201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号)精神,为加快发展专利服务事业,促进发明创造,自治区本级财政在自治区专利专项资金中设立了专利服务发展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专利服务发展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专利服务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在自治区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专利服务事业发展的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专项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发明创造活动项目(任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培训机构、咨询机构等。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发明创造工作需要,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课题)指南,明确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

    (一)推进专利代理机构建设,支持专利代理人申办专利代理机构,优化专利代理机构区域布局,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支持代理机构建立完善适应代理机构的专利流程管理和检索系统,提升专利检索能力;支持开展专利电子申请应用;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转化实施服务与专利托管试点。

    (二)支持专利代理、专利师资、专利价值评估、专利交易等各类人才的培养,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引进我区紧缺专业类别的自治区外专利人才,扩大专利人才队伍规模,优化专业结构。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办专利代理业务,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治区外专利代理机构到我区设立办事机构,支持自治区内各专利代理机构跨市承接专利代理业务或依法设立办事机构。

    (四)构建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专利转化交易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交易数据库和知识产权转化交易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提供公益性的知识产权交易、专利展示推介、专利评估、专利信息、专利项目投融资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交易的服务。支持市县、中介机构开展专利转化交易服务。

    (五)支持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评估服务,为重点产业开展技术研发提供指导方向,指导行业、企业利用专利信息对技术洼地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申请专利并逐步进行专利布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客观战略研究。

    (六)支持开展专利维权援助、预警服务、发明创造保护等。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软件购置费、专家咨询费、课酬等。

    (一)培训费:是指开展专利代理、专利师资、专利价值评估、专利交易等各类人才培训工作所需费用。

    (二)会议费:是指在专利服务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三)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开展专利电子申请应用、建设专利转化交易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交易数据库等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软件:是指在专利服务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等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专利服务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承担本项专利服务任务的单位的人员及与本专利服务任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六)课酬:是指在专利服务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师资的费用。

    第七条 专项经费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资助额度视项目任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专利服务发展的支持方向,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年度项目集中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归口和限额推荐。推荐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区发明创造工作发展需要和年度项目申报审核情况,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服务发展的支持方向,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年度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批复后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任务制管理,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程序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按照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考核。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可对安排给本地的专项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对本级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