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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第1期科研诚信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8日 17:46    作者:  编辑:覃杏柳  点击:    

1.四川大学王某某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违规重复发表,不当署名,套取经费。反映的28篇论文中,6篇论文存在问题,其中4篇论文存在伪造或篡改图片数据问题(其中1篇论文还存在图片重复发表和不当署名问题),2篇论文存在图片数据重复发表问题。此外,在王某某发表的其他论文中,还发现1篇论文存在图片重复发表问题,1篇论文存在不当署名问题。同时王某某存在未履行相关学术会议的服务采购手续,会议结余经费未交回学校;违规套取科研经费1万元;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沟通方式失当,与部分学生矛盾突出等问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特聘研究员降为特聘副研究员;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取消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项目等的申请资格5年,对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科研论文、项目等报送有关部门。


2.同济大学原院长王某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严肃核查,确认王某相关论文被质疑的14张图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10张图表γH2AX免疫荧光染色实验未对样本细胞数进行客观计数,3张图表图片存在误用情况。王某被免去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两级,取消其在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解除该论文第一作者金某某与学校高等研究院的聘用关系


3.中山大学康某某、邝某某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经全面核实相关原始数据和实验记录,并结合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康某某、邝某某等相关论文存在学术不严谨和学术不端问题。康某某被免去华南恶性肿瘤防治全国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肿瘤防治中心实验研究部副主任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职务职称晋升、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12个月,暂停招收研究生12个月;责令勘误或撤稿。邝某被免去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职务职称晋升、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暂停招收研究生24个月;责令勘误或撤稿。


4.南开大学陈某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受质疑某论文2024年4月在《Nature Cancer》期刊正式发表。论文第一作者郑某,为该校生命科学学院在站博士后。通讯作者陈某,为该校生命科学学院教授、院长。通讯作者胡某,为该校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教授。调查组确认该论文被质疑的14张图表所涉实验数据处理由郑某完成。其中,11张图表的部分数据处理未进行准确量化,而是由估算完成;2张图片为数据重复使用;1张图片为数据粘贴错误;上述情况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陈某、胡某对实验数据和论文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对论文数据真实性的应尽责任。解除郑某与学校聘用关系。免去陈某生命科学学院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其在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对胡某予以诫勉处理。


5.上海大学苏某某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受质疑某论文2026年2月在《Nature Nanotechnology》期刊正式发表。调查组确认被质疑的9张图表所涉实验数据处理均由该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周某某完成,周某某系该校转化医学研究院在站博士后。该论文中,1张图表所涉及的不同条件实验小鼠的荧光强度AUC值,存在数据伪造情况,该行为构成学术不端;1张图表所涉及的液相色谱数据列标题,存在误标注情况;其余7张图表所涉及的数据均可溯源,但数据披露的规范性存在不足。该论文通讯作者苏某某受聘担任该校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转化医学国家科学中心(上海)上海大学分中心主任,论文共同通讯作者魏某和白某系该校转化医学研究院教师。苏某某、魏某和白某对论文数据和论文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对论文数据真实性和规范性方面的应尽责任。学校对相关人员处理如下:解除与周某某的聘用关系。免去苏某某上海大学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转化医学国家科学中心(上海)上海大学分中心主任职务,取消其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12个月,暂停招收研究生12个月。对魏某和白某予以诫勉处理。


6.某高校某处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某高校某处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3925.38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4892.93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4074.08元。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学校财经制度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情节严重,鉴于高某某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5年4月,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7.北京某高校原二级学院院长吴某某以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8.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9.北京某高校原教授李某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劳务、侵吞骗取等手段套取经费。北京某高校原教授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0.某高校教师以学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将科研经费变相用于违规支出。某高校教师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 余万元,其中 753 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 256 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该教师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科研处整理

2026年7月8日

注:以上信息均为公开报道及高校官方通报